更新日期 |
2009-09-03 15:52:3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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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呼吸治療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目的:
一、為落實學系課業輔導機制並有效輔導預警學生。
二、為充分提供學系輔導預警學生教學資源,提升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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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呼吸治療學系課業及預警學生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當然委員:由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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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第一階段(期初)及第二階段(期中)預定開設之輔導科目。
二、提出課業輔導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經院預警學生輔導員會審議結果開設輔導課程。
三、媒合授課教師及預警學生上課時間,每週追蹤上課狀況並建立課業輔導紀錄表(如附表二),另將課業輔導紀錄表繳交至學習中
心備查。
四、於每學期第9週及17週前完成經費核銷並繳交期中及期末輔導成效表(如附表三)至院辦公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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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於每學期期初、期中及期末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
第五條 |
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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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需經本會及院「課業及預警學生輔導委員會」審查通過。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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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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