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1-01-05 10:24:07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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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運動醫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經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經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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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運動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組織運作,推動系務發展,爰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章第十九條訂定本系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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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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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系務會議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系主任。
二、教師代表:本系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
三、職員代表:由本系職員擔任。
四、學生代表:碩士班及學士班代表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代表產生方式:(一)碩士班:由碩士班學生推舉人選代表出席。
(二)學士班:由系學會會長代表出席。
五、系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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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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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系務發展計畫及學年度業務計畫與經、資門預算。
二、系各項重要章則之研議。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與其他系內重要事項。
四、有關系所評鑑辦法之研議。
五、系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系務工作小組決議事項。
六、系務會議所設各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七、系務會議議案及系主任交議事項。
八、本系法規之訂定與修訂。
九、其他有關本系行政、教學、研究及學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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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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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系主任擔任主席,如系主任無法出席時,由系主任指定一位本系專任老師擔任主席。如有重大議案討論,得由系主任召開臨時系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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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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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對與教師權益有關事項之訂定或修訂,由主席裁示是否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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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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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不含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議案決議,須經具表決權之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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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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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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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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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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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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