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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15 12:01:57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文校字第1070016130號函公布 單位 公共衛生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08月21日院主管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29日院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19日院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07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9月0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文校字第107001613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校內委員: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院長遴選助理教授職等以上專任教師合計若干人擔任。
三、校外委員:由院長遴選校外學者、業界、校友三至五人擔任。
四、學生代表:由學院各系所推派,每系二名,每所一名。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審議院核心或共同必修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
二、複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等事宜。
三、協調院內各系所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之開設,以利資源之整合。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校外委員若無法出席,得委請代理人出席或以書面提出意見。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決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陳核。
第六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各系所課程負責人填報「課程委員會課程提案預審單」,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課程經提本會核定後,需再提「校課程委員會」經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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