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9-04 16:07:39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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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健康風險管理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健康風險管理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會由系主任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
二、校內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系主任遴選助理教授職等以上專任教師三至五人擔任委員。
三、校外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校外學者、業界、校友三至五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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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得請學生代表列席,由各班班代及系學會會長為代表。 |
第四條 |
本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研議系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所提出之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課程規劃之負責人選。 |
第五條 |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系主任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
第六條 |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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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各系所課程負責人須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
第八條 |
課程經提本會核定後,需再提「院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
第九條 |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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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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