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6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071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7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3627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榮教字第1000004488號函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99學 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榮教字第10000073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17487號函准予備查
(第3.5.6.7.11.12條)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7日榮教字第100000949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6日榮教字第1010009451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59179號函准予備查
(第2.6.10條)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榮教字第102000093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098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104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27日文究字第104001330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1669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105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文究字第105001440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10524號函准予備查
(第2條)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106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文究字第10700106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文究字第10700158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13613號函准予備查
(第3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明究字第10800028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108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明究字第10900054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90108770號函准予備查
(第6.10條)
中華民國110年01月06日109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明究字第110000149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04月29日109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明究字第11000081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5月12日110學年度第7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明究字第111000646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10056432號函准予備查
(第18條)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明究字第11100086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110學年度第9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90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111學年度第7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明究字第112000691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04日113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明究字第1130014795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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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教育相關法令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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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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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授予學位及研究生學位考試之有關事項,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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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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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授予學位,各系、所、學位學程應訂定下列規定:
一、各級學位中文、英文名稱。
二、各級學位授予要件,含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
前項規定應經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院相關會議通過後,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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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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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教育部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依各系、所、學位學程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業實務導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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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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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訂定學位之授予要件,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通過之各類考核項目,訂定應修課程與學分數及其他畢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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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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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研究所各類學位證書應記載內容:
一、學位證書內容應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期。
二、各級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博、碩士研究生修業年限逾二年者,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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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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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各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修畢二十四學分,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六學分、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
二、碩士班研究生已完成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博士班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經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博士班論文Impact Factor總計不得少於4.0。特殊研究領域(見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所列,除科技部生物處以外之相關領域)及公共衛生領域博士班論文Impact Factor總計不得少於3.0,惟醫經醫史及護理研究領域不受此限。
三、產業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之論文得不受Impact Factor限制,惟須含有一篇已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論文(為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必須為通訊作者),並完成下列其中一項:
(一)一篇以本校名義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為第一作者)
(二)提交正式申請送件國際專利申請書(研究生須為發明人之一)
(三)提交正式申請送件科技專案研發計畫書(研究生須為撰寫人)
(四)提交正式申請送件營運企劃書(研究生須為撰寫人)
(五)與簽約產學合作單位共同擬定之專業報告書(研究生須為撰寫人)
前項第二款資格考核辦法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惟不得違反本辦法暨「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碩士班研究生必要時亦得要求其經資格考核及格。
倘博士生四年級(含)以上具備傑出之研究能力,且即將完成具潛力之高影響指數文章,得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檢具論文大綱預口試(pre-oral)申請書、歷年成績單、論文初稿及指導教授推薦函等文件,向所屬系所提出論文大綱預口試(pre-oral)申請。
各系所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組成預口試委員會,委員須含至少一名相關領域院士級學者;學生通過預口試(pre-oral)資格考核後(至少五分之四委員通過),方可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得不受論文發表規定之限制。
如遇特殊狀況(如指導教授重病、身故或因故延遲研究生論文投稿等),得提出具體證明,經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後,提經院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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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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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申請書上所列及各系所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規定之各項文件。
三、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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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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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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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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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第4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惟第4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惟第5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四、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三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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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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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所方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五)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六)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
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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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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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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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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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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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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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研究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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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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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抽換及授權變更須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學位考試委員會會議核准。
二、申請時,應填具中國醫藥大學學位論文抽換、授權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申請書上所列各項文件。
三、經指導教授同意,並依所屬系所規定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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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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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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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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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訂定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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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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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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