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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24-11-21 11:04:5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明校字第1130016778號函公布 單位 醫務管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經本校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09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後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後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修訂後通過
中國民國100年04月15日陳請校長簽准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後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1年04月02日陳請校長簽准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1月1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課程共識營會議修訂後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0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明校字第11300167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推動本校醫務管理學系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之各種教學及行政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業要點:
為確保教學品質,本專班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修業要點,包括修業期限、上課時間、應修學分數、課程要求、學分抵免、畢業條件、論文指導等,呈報所屬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第三條
修業規定:
一、本專班學生修業期限為二至五年,若因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本在職專班學生非經本校其他各種入學考試,不得轉變為大學部一般生或碩士班一般生。
第四條
上課時間:
本專班學生之上課時間以夜間、假日為原則,另需調整者應報教務長核准。
第五條
課程、選課規定:
一、本專班學生除學位論文(6學分)外,至少須修滿30學分。
二、本專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以上學期12學分及下學期11學分為原則;修課超出學分上限者,須先提修課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系所主管核定,始得辦理選課。
三、本校非本專班之碩士生,須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始得選修本專班開設之課程。
第六條
師資:
本專班之教師以由所屬學院教師支援為主,並得聘任不佔員額之兼任教師。
第七條
經費收支管理原則:
一、收費:雜費依校訂徵收標準收繳,學分費每學分新台幣6,120元。
二、支出:本專班註冊收入總額由會計室管制。下列支出項目均由會計室每學年依本專班之經費收支原則,撥付預算至本專班的校務行政系統之會計代碼項下勻用。
(一)教師授課鐘點費:依實際上課時數(每學分每學期18小時)以下列方式支給:
(1)教 授:3,000元/小時
(2)副 教 授:2,500元/小時
(3)助理教授:2,000元/小時
(4)區域醫院或區域教學醫院以上之(副)院長或政府機關主管級以上之具助理教授資格者,則以副教授鐘點費支付。
(5)其他非具教職之校外專家,支付標準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認定。
(二)論文相關費用:
(1)論文指導費:5,000元/每指導一位學生
(2)論文審查費:2,000元/學位考試委員(每名畢業生至多五位委員)
(三)(刪除)
(四)教材製作及耗材費:4,000元/每學生/每學年。
(五)車馬費:
(1)每學年學雜費收入的3%為使用上限額度。
(2)車馬費包含授課教師之交通費與住宿費,得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
(六)教學活動費:
(1)每學年學雜費收入的8%為使用上限額度。
(2)教學活動費包含校外教學、實習、特別演講及其他經醫管系主管核准教學相關或改善教學之活動相關費用。
(3)校外教學課程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課程費用包含課程活動期間之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參訪費、教材費、保險費、特別演講費等相關費用。
(七)雜支:每學年學雜費收入的5%為使用上限額度。
(八)系所獎勵金:每學年盈餘的27%為醫管系所獎勵金,3%為公共衛生學院獎勵金。
(九)學校管理費:
(1)每學年學雜費收入的30%為上限額度。
(2)學校管理費包含學校水電費、軟硬體設備折舊及行政等費用。
(十)資本門費用:每學年學雜費收入的5%為使用上限額度。
(十一)各項下之支出,除本辦法有規範上限者外,得依據實報實銷之方式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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