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9-04 14:15:42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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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醫務管理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通過
1. |
為使醫務管理學系(下稱本系)共同研究室有效使用,特訂定此辦法。 |
2. |
共同研究室優先使用順序:
(1)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政府機構委託計劃之專任研究助理。
(2)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內計劃之專任研究助理。
(3)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政府機構委託計劃之兼任研究助理。
(4)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內計劃之兼任研究助理。
(5)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外非政府機構委託之專任研究助理。
(6)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外非政府機構委託之兼任研究助理。
(7) 本系碩士生共同研究室優先使用順序:
(a)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政府機構委託計劃之專任研究助理。
(b)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內計劃之專任研究助理。
(c)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政府機構委託計劃之兼任研究助理。
(d)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內計劃之兼任研究助理。
(e)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外非政府機構委託之專任研究助理。
(f) 擔任本系專任教師執行校外非政府機構委託之兼任研究助理。
(g) 本系碩士生 |
3. |
使用者不得擅自載入或非法拷貝軟體,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相關法令公佈於本校電算中心公佈欄及網路佈告欄。 |
4. |
使用學術網路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並注重禮節。 |
5. |
使用設備請愛惜使用,非經本系所同意,不得拆卸、移動、刪除各項軟硬體設備及修改系統之設定或將設備攜出。 |
6. |
尊重他人財產、設備及資訊,非當事人同意,不得使用、搬移或複製。 |
7. |
若有違背第5、6項規定之行為,必須立即搬離研究室並依校規處理。若導致設備損壞,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
8. |
凡磁碟暫存區內之個人資料應於使用後自行將資料儲存或刪除。本系不負保管之責任。 |
9. |
研究室為共同空間,嚴禁吸煙及大聲喧嘩,並應隨時維護研究室之整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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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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