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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2-21 09:50:09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明究字第1090001880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9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暨第3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3月26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校榮教字第098000301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本校榮教字第09800049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榮教字第10000006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榮教字第10000073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榮教字第102000093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102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榮教字第102001317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103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文究字第10300148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9日103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2月04日文究字第10400013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105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6月14日文究字第10600081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106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文究字第10600153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107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文究字第10700180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9日107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明究字第10800065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1月8日108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明究字第10900018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教育部發布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院、學位學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
第三條
本校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具研究潛力」之審定項目及標準,得由各系所博士班自行訂定之。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惟推薦人為助理教授者,需具指導研究生資格。
同時獲本校兩個以上研究所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擇一報到,並以書面聲明放棄其他所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四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核准設立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依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前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五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向擬就讀研究所提出申請。各研究所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由系所主管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研究所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研究生事務處彙整,經提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博士班入學資格。
前第三條第ㄧ項第ㄧ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第三條第ㄧ項第二款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第七條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36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30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至多採計12學分),論文學分另計;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自轉入博士班起,悉比照博士班當學年度新生辦理。
第八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修讀系、所、院、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各系、所、院、學位學程辦理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及認定基準,應提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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