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3-02-06 15:31:20 |
文號 |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榮教字第1010006603號函公布 |
單位 |
註冊課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13044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本校榮教字第0980009079號函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榮教字第10100044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10075118號函法規名稱修正准予備查
(原法規名稱中國醫藥大學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榮教字第10100066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57546號函法規名稱修正准予備查
(第1至2、4至14條條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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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學系所與國外或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境外學校)學生之交流學習,特依據大學法第29條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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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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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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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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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其修業最後一學期或一學年是否應在本校註冊就讀,由所屬系所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明訂於協議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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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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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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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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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學系、所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議或相當之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處及教務處審核,並簽經校長核定後,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及名額限制。
二、甄審之規定。
三、銜接課程之設計。(研究所僅撰寫論文者免)
四、學分抵免。(研究所僅撰寫論文者免)
五、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六、學位授予。
七、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八、費用之繳交。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僅辦理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一、其他事項。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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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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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本校教務處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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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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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日期前,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規定應繳交之表件、外國大學學生證件影本及雙方協議書規定應附繳之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其甄審程序悉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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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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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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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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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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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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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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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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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學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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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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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學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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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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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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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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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其他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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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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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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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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