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補助交換學生出國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1-27 15:21:17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明公字第1080015761號函公布 單位 國際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榮校字第0980005462號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榮校字第10100051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文公字第10700111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明公字第108001576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培養學生國際視野,鼓勵本校學生赴國外與本校簽約之合作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進行研修,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補助交換學生出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本校交換學生出國補助金額,得視當年度學校財務情況調整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申請交換學生出國之條件:
一、申請資格:
(一)具有本校學籍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學生且非當學期畢業。
(二)外語能力佳,符合交換學校之要求;若交換學校無特別要求,則須滿足本校下列任一項英語能力標準:全民英檢中級、IELTS 4.0、托福iBT 57分或TOEIC550分。
(三)在校期間平均學業成績等第制為A-以上且操行成績前一學期達80分以上。
(四)延修生及休學學生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間及繳交資料:
本校交換學生申請出國研修,應於交換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表格請於國際事務處網站下載)。
(二)在校中、英文歷年成績單正本(需列排名及學業平均成績,且應附修課期間、所修課程完成學分及所修課程之成績,並印有核發單位之印信與負責人員之簽章)。
(三)英語或所在國語言學習能力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兩年內取得成績證明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教師推薦函兩封(指導教師、教授或系所主管)。
(五)家長同意書、行前切結書及行政契約書。
(六)護照、學生證、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七)中、英文自傳及研修計畫書各乙份。
(八)交換學校同意書或邀請函。
(九)交換學校要求之資料。
(十)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三、返國後兩週內需繳交下列文件資料送至本校國際事務處進行核銷:
(一)心得報告書(附照片)之電子檔。
(二)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航空公司購票證明。
(三)登機證存根正本。
(四)註冊費或學費收據。
(五)學分證明或成績單證明。
四、交換學生於交換學校之研修期限不得低於一學期,最長以一學年為限,不得申請延長;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本校學生前往各締約學校交換以一次為限。
五、如有特殊情況申請者,得視本專案年度經費使用狀況酌予補助。
六、有義務在本校辦理各項活動中進行經驗分享及簡報。
第四條
交換學生申請出國研修審查程序:
一、本校成立「遴選交換學生出國審查委員會」,由本校副校長擔任主席,成員由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國際事務處處長組成。審查會議由國際事務處負責召開,且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開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本校學生申請交換學生出國補助,應先經由各系所院就申請人資格及相關申請表件進行初審,由系所院主管於申請表簽核後,再交國際事務處彙整,最後由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必要時得舉行口試。若正取生因故出缺時,則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依據會議決議陳報校長核定後,薦送交換學校。
第五條
交換學生補助名額及範圍:
一、名額上限:每年暫定12名(各學院至多2名),依實施狀況及本校經費再作調整。
二、範圍額度:
(一)交換研習期間,本校每月提供新台幣五千元。
(二)交換學校所在國之國際線經濟艙來回機票一次。
第六條
交換學生之學籍及相關規定事宜:
一、本校學生不得以交換學生做為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理由,故出國期間仍需持有本校學籍,並繳交本校全額之學雜費。
二、申請出國交換一年者,第二學期得委託他人代理註冊及繳費。
三、交換生出國前應與所屬系、所充分溝通課程選修及學分抵免或成績登錄事宜。返國後半個月內需將交換學校之研習成績單與學分證明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或研究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學分抵免或成績登錄。
四、交換學生於交換學校所研修學分,若未事先取得本校所屬學系同意,於交換學校修習之學分則不列入畢業學分。
五、交換學生應於交換學校選課後兩星期內,主動與本校所屬學系確認其抵認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交換學生於交換學校所研修學分,除碩、博士班學生外,每學期至少修習2門課程,合計至少4學分。
六、交換學生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手續後,即視同為該校學生,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並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之情事。
第七條
具役男身分之交換學生,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至遲於出國前二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由學務處備函,向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出境審核,經核准後始得出國。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與交換學校之交換協議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