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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37:44 文號 單位 研究發展處行政組
 內容
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九)高三○一○二函修正案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改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推動全校學術研究之發展,力求提高醫藥學術水準,制定學術研究相關政策,並監督審查有關研究計畫,特設立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副校長、附設醫院院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所系主任暨專任教授代表等所組成,任期為一年。校長為主任委員,另置總幹事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校學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學校整合及分配研究資源、推動重點研究,有助學校成為世界一流大學。
(三)規劃建教合作、產學合作學術交流事宜。
(四)其他有關本校學術研究發展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時得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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