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98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5日本校第17屆第3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榮校字第09800146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100學年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3日本校第17屆第11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榮校字第10100082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1日第19屆第7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文產字第10700172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05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5月26日第19屆第12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明產字第10800140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2日第20屆第10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明產字第11300067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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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校致力於中西醫藥及生物科技領域發展,相關研發成果迭獲業界認同與採用,為有效管理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可能衍生引用本校商標或校名情況,特擬定「中國醫藥大學商標暨校名授權使用辦法」,藉由正式商標授權,促進產業發展,並發揚本校產學合作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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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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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範疇
凡以任何形式使用「中國醫藥大學」商標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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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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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之標的
本校所註冊任何種類之商標或其組合型態,以及所有使用本校商標之陳述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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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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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之程序
(一)企業提出商標授權書面申請。
(二)承辦單位進行申請商標授權書面資料查驗,確認完整無誤申請企業繳交審查費。
(三)召開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會進行審查。
(四)承辦單位就委員會通過內容與申請企業簽訂商標授權合約書。
(五)承辦單位於商標授權時程進行管理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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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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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商標授權申請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為中華民國合法設立並營運中之廠商。
(二)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進駐中之廠商。
(三)該項產品已與本校教師完成產學合作。
(四)申請授權之產品具有國際學術卓越貢獻學者專家或國內外資本額與營業額皆具水準之知名廠商推薦。
(五)申請授權之產品如為藥品、醫療器材、健康食品、含藥化妝品等,需具有相關主管單位許可證書。
(六)已投保二千萬元以上產品責任保險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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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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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用
(一)審查費 20,000 元,於書面申請時一併繳交,如未通過審查亦不退還。
(二)商標授權金、衍生利益金及保證金於商標授權合約書中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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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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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授權審查單位
本校商標授權之審查單位為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任何申請商標授權之文件得經由該委員會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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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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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商標授權業務由產學合作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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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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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權授權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承辦執行單位申請
(一)商標授權申請表。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三)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進駐中之合約書。
(四)本校教師執行該項產品產學合作合約書。
(五)計畫主持人推薦書。
(六)學者專家或知名廠商之推薦書。
(七)申請授權之產品如為藥品、醫療器材、健康食品、含藥化妝品等,需檢具相關主管單位許可證書。
(八)產品責任保險證明產品責任保險證明(保險最低額度保險最低額度:二千萬)。
(九)商標使用回饋計畫書。
(十)負完全責任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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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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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審查
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30天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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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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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標之限制
(一)本校商標僅授權審查通過之產品使用,非授權該企業所生產之商品全數皆可使本校商標。
(二)企業商品與消費者產生糾紛,由企業自行負責,本校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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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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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管理及監督
凡通過並取得本校商標授權之廠商,須提出產品之樣本經書面同意後才可上市,且需接受承辦執行單位的管理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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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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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管理
為避免業者不當使用「中國醫藥大學」註冊商標之情事發生,進而損害本校信譽,侵權業者將依法予以追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申請商標授權企業若有侵權行為將依合約約定賠償本校損失,最低賠償金額為授權金1,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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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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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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