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0-03-22 13:50:16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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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口腔衛生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4年03月28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經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4月19日經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8月08日經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14日經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經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18日經校長核定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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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口腔衞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延攬優良教師及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並依據本校、院級「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口腔衞生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教師聘任、升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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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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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系教師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及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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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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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分三級審查。申請聘任、升等之教師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備妥有關資料,由學系安排聘任教師相關資料給系上專任教師傳閱審議。另,升等教師於系教評會召開前應先辦理公開演講,其研究考核送請研發處審核。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系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各級教師之聘任,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系試教或面談。新聘專任教師及未具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其研究考核至少應達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二、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三、複審通過後,由院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一)系教師升等由系教評會辦理初審。
(二)系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
二、複審
本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
三、決審
本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由院送校教評會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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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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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升等審查評分內容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教學與服務其評分依學校規定辦理,研究部分,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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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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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擬新聘教師,對於教學、研究及發展須確有所助益者及升等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或教授者,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外,須為品德操守均佳、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申請升等教師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等成績優良,並有與任教科目有關之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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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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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資之計算,依學校規定辦理,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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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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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任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並一式六份):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 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
六、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升等教師所提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二、著作需為送部審查前五年內所出版者為限。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自95學年度起講師須於聘任後五年內完成升等;助理教授須於聘任後六年內完成升等;副教授須於聘任後九年內完成升等,否則不予續聘。教師因生產育嬰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系、學院及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升等,延長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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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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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各級教師升等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近五年內之教學、服務、研究等項目作審慎考評,由系教評會委員進行審查,總分為100分,其中教學成績佔總成績之比例為25﹪、服務成績佔總成績之比例為15﹪,其教學服務情況由申請者據實填報『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 』,學術研究成績之比例佔總成績之比例為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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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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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教師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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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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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華總義字第八六○○○六五三八○號令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本校聘用之現職講師、助教保障,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本校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聘用之現職講師、助教若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經本校同意可逕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
二、若是以取得學位聘任升等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送審資格時,須提出論文及其他著作各一式三份,以便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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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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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兼任教師准用之。但年資應依規定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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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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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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