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1年09月07日8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1年10月07日教育部台(81)高55021號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91年08月23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24602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本校榮教字第09700036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榮教字第10000044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069921號函准予備查
(第5、6、11條)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榮教字第10000054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榮教字第10000074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110138號函准予備查
(第3、4、9條)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榮教字第10000084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榮教字第101000443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10075135號函准予備查(第3條)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榮教字第10200117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榮教字第10300002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30007068號函准予備查(第5條)
中華民國103年04月23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文教字第103000850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06573號函准予備查(第5條)
中華民國106年0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文教字第106000993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24503號函准予備查
(第3、4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文教字第10700022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4月1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文教字第10700059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105315號函准予備查
(第4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文教字第10700099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明教字第10800058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87723號函准予備查
(第4.6點)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明教字第10800095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明教字第1110014914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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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明確辦理學生學分抵免事宜,依據大學法第28條規定,特訂定「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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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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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辦理抵免學分,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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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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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抵免學分學生包括:
(一)轉學(系)生。
(二)重考、重新入學及其他新生。
(三)修讀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之學生(須依所屬系所相關規定辦理)。
(四)預先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B-),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五)碩、博士班錄取生,預先修讀課程者。(成績達七十分(B-)之科目始得抵免)
(六)雙聯學制學生。
(七)學生在學期間出境修習相關科目,經依規定採認者。
(八)學士後中醫學系學生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醫學系畢業且有醫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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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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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學分規定:
(一)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之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轉學(系)生抵免總數以轉入年級前該系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並由學系輔導評估並經學生同意後,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調整至適當年級,其修業年限以調整後之年級計算,並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
2.重考或重新入學之新生,以抵免該系所開科目為原則,且抵免後該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規定之下限學分數。經核准抵免學分數達該學系欲提編年級前之必修課程學分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得由學系審核,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後,提高編級至適當年級,惟至少須修業二學年。各學系訂有相關規定者,從嚴辦理。
3.已具碩士學位以上之新生申請抵免科目,得由學系審核,另案簽經教務長核准後,提高編級至適當年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4.入學前已修習軍訓成績及格者,其課程抵免依軍訓暨生活輔導組規定辦理審核。
5.入學前已修習體育成績及格者,其課程抵免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抵免體育課程作業要點」辦理。
(二)修讀碩、博士學位研究生之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碩士班研究生於修讀學士學位期間,選修碩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B-),且該課程學分未計入其學士班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
2.博士班研究生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選修博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B-),且該課程學分未計入其碩士班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得申請抵免。
3.第一、二目之課程學分,已計入其取得學士、碩士學位時規定之畢業學分數者,不得再申請抵免;惟得經就讀研究所審核後,准予免修。
4.各系、所、學位學程委託本校推廣教育中心開辦學分班之課程,得予抵免。
5.論文不得抵免或免修。
6.依本條規定核予免修科目之學分,均不計入現就讀研究所之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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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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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學分之原則:
(一)共同科目或轉學考試應考科目先抵,專業科目後抵。
(二)以科目名稱、學分及內容均相同者為原則,學分相同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性質相近者,學生應提供相關課程資料,由授課教師及系主任審核認定之。
(三)學分不同之科目抵免︰
1.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2.以少抵多者不得抵免,如申請抵免之科目為學年課程,得申請抵免一學期學分,並由就讀系所及授課單位依已修讀課程內容核定抵免之學期。
(四)通識課程之抵免,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規劃為依據,歸屬相同領域者始得認列其科目學分,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辦理學生通識教育課程抵免學分審查原則」辦理。
(五)二年制學系學生:限修讀本校二年制學系開設之課程,或二年制學系委託本校推廣教育中心開辦學分班之課程。
(六)五專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職階段,其修習之科目學分不得抵免,五專四、五年級修習及格之科目得酌情抵免。
(七)修業期間如因重(補)修科目名稱(學分)異動者,得修習新制課程抵之;其學分數不足者,需經系所主管同意,加修性質相近課程學分合抵之;惟多餘之學分數以不得認列為畢業學分為原則。
(八)提高編級限於入學之當學期辦理,提高編級學生應修讀之必選修科目及畢業學分數以符合編入學年班之規定為原則。
(九)持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核發之學分證明者,其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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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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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學分之申請與流程:
(一)抵免學分之申請於入(轉)學註冊後辦理,線上申請以一次為限。辦理抵免須於學校公告辦理期間內完成,特殊情形由系所先行審核,並簽請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後辦理抵免。
(二)申請學生須填具抵免學分表並附相關證件,畢(肄)業生附歷年成績表(肄業生另附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或推廣教育中心學分證明書,至各系所辦理初審。
(三)初審完成後,各系所彙集抵免學分表送交教務處進行複審。複審完畢,經教務長核定後;登錄於各生歷年成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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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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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及研究所得自訂抵免規則,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系所有較嚴格規定者,所屬學生應從其規定。各學系及研究所並得依自訂之規則,核定申請案之科目抵免或免修及抵免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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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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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學分之登錄: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免錄)登記於歷年成績表,並註明入學之相關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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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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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酌予抵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99年9月3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就讀,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者,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酌予抵免。
99學年度第2學期起本校學生經學術交流至教育部所列大陸地區學校認可名冊,非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科系短期研修學分,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者,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酌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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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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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應本公平原則及教學理念辦理抵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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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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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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