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0-08-30 16:54:41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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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公共衛生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88年07月31日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4月26日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08日修訂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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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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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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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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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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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總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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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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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主任依前條規定遴選符合資格者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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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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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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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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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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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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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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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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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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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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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院教評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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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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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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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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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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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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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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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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