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5-03-21 15:43:43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明校字第1140003794號函公布 |
單位 |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7年08月0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30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第4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明校字第10900030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第4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明校字第1140003794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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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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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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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 (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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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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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審查:
一、專任、兼任教師之聘任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新聘教師之遴選人選,簽請辦理公開徵聘教師,由人資室公開徵才,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通過後,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初審、決審。
二、聘請他校教師為本系兼任教師(含續聘者)時,應徵得其現職學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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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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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審查:
一、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100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
二、擬升等教師檢附資料依本校、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院教評會複審、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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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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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之規定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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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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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其他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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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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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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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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