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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3-21 15:48:52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明校字第1140003794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03月17日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7年08月0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6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30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8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07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3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3月18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明校字第1140003794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設置「醫學院生物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擔任並兼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系務會議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產生。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同意後,呈請校長核定聘任。非必要時,本委員會成員不得與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重疊。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系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系新聘、升等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一、新聘教師之遴選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通過後,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初審、決審。
二、教師升等由本委員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辦理初審、複審、決審。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評估、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委員會審議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事項(不含休假進修、延長服務),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一、審議與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時。
二、審查教師新聘、升等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
三、審查新聘、升等案件,為當事人之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時。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經審議通過之案件,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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