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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和風服務基金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18-11-06 09:53:41 文號 單位 課外活動組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98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緣由:為協助本校社團推動社會服務,關懷人群,發揚和風溫馨博愛精神,特設置本基金實施辦法。
二、
申請條件:需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獲得補助。
(一)社團推動寒暑假期間,偏遠地區服務,且例年表現優異者。
(二)全校社團評鑑績分80分(含)以上者。
(三)需參加學務處社團相關研習活動。
(四)每次出隊募款經費提撥5%進入此基金之服務隊。
三、
申請期限:
(一)寒假隊伍:需於每年11月1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檢附企劃書等相關資料。
(二)暑假隊伍:需於每年6月1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檢附企劃書等相關資料。
四、
審查辦法:由本校社團器材購買審查會議代表審查,提出申請社團得列席會議,通過後由課外活動組簽請核可。
五、
經費使用:
(一)30人以上隊伍,依服務實際天數,每日補助貳仟元。
(二)經費補助以餐費、保險費、影印、文書耗材、住宿、保險為限、服裝、人事及器材經費不予補助。
(三)活動後檢附相關經費單據,依實支核銷,並於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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