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文人字第10500091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文人字第105001014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文人字第10700103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文人字第107001516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明人字第10800070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明人字第108001424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明人字第110001224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明人字第110001485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明人字第11100121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明人字第112001570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明人字第1130015305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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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論文為送審人送出RPI統計表之年月往前推5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或技術移轉;屬通識人文藝術教師發表在有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專書著作亦可採認。(主論文不得全為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訊作者,且論文作者之國家名稱如為「China」或「Taiwan, China」者,該篇期刊論文將不予認列。)
前項專書著作應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但後者至遲應於院(中心)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前出版公開發行。
選擇分流升等者,主論文規定依教師分流升等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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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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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正式期刊論文(original article or full article)。若有特殊情形,得簽請校教評會討論。
(二)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三)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四)升等代表著作必須在author-affiliation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新聘教師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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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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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論文篇數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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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1日起教師新聘及升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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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31日前已聘任教師升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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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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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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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6篇(分流升等-產學型)註6
9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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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篇
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6篇(分流升等-產學型)註6
9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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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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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5篇(分流升等-產學型)註7
6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9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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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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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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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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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標準:
國外大學註1及頂尖大學畢業之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或論文數≧1註2;其餘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加論文數≧4,且任一項不得為零(非校院互聘兼任臨床醫師可以論文數≧4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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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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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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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標準:
4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註3
3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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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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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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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者曾獲本校校級教學優良教師、校級績優導師、傑出教授,或為本校之教師且專勤服務於本校醫療體系之臨床醫事人員(研究人員除外)滿2年,未有不良事蹟者(惟新進人員其以往服務績效由校教評會組成評核小組評議),其主論文篇數得酌減,酌減後篇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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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1日起教師新聘及升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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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31日前已聘任教師升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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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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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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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6篇(分流升等-產學型)註6
8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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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
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6篇(分流升等-產學型)註6
8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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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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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4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5篇(分流升等-產學型)註7
9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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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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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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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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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標準:
國外大學註1及頂尖大學畢業之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或論文數≧1註2;其餘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加論文數≧3,且任一項不得為零(校院互聘臨床醫師可以主治醫師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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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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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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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標準:
3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 註3
3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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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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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 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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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上海交大排名世界前200大之國外大學。
2.新進教師須於聘任後二年內發表主論文1篇,四年內累計3篇,六年內累計6篇(主論文須符合第一條之規定),未完成論文發表篇數要求,則不予續聘。
3.屬文憑送審者,其學位論文若係集結數篇符合第一點規定之期刊論文而成,則採計主論文篇數時不得重複併計(即學位論文不得再折抵1篇)。
4.99年8月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可沿用舊制升等,升等完成後,下次升等應依新制。
102年7月3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敎師,可沿用舊制升等,升等完成後,下次升等應依新制。
5.特殊個案簽請核可後,不受此限。
6.產學型升等教授之主論文篇數6篇,含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或專書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至少3篇(不適用本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代表技術報告1篇,其餘可為專利或論文。
7.產學型升等副教授之主論文篇數5篇,含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或專書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至少2篇(不適用本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代表技術報告1篇,其餘可為專利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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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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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除上述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生科處及工程處等相關學門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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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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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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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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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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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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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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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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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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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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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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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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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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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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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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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者曾獲本校校級教學優良教師、校級績優導師、傑出教授,或為本校之教師且專勤服務於本校醫療體系滿2年,未有不良事蹟者(惟新進人員其以往服務績效由校教評會組成評核小組評議),其RPI標準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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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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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數
|
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
7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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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
|
>10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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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
8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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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
|
9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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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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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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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勤於本校醫療體系從事中醫師或牙醫師工作滿2年之專任教師,得以下列CJA歸類計分標準辦理新聘或升等,不受RPI限制。歸類計分之論文含主論文及參考著作,最多採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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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A歸類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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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論文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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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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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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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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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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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
|
25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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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研究表現指數(RPI)之計算篇數,除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係以9篇、副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係以6篇進行計算外,其他職級以升等所需論文篇數計算。
2、論文之Impact Factor與學門排名以申請升等當年資料為主。
(二)屬管理學門醫務管理及衛生行政與護理、運動醫學、心理學類教師
教授:其中至少2篇為SCI、SSCI,其他為TSSCI、專利或技術移轉
副教授:其中至少1篇為SCI、SSCI,其他為TSSCI、專利或技術移轉
助理教授:發表於SCI、SSCI、TSSCI、專利或技術移轉
(三)屬通識、人文、藝術及中醫醫經醫史類教師
1.申請者適用本款升等之資格,須先由研發處組成專家會議認定,審查教師所送之申請資料符合本標準之規範。
2.主論文須發表在有審稿制度之期刊(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或專書著作、專利或技術移轉、受邀寫之國際流通學術書籍內之章節,持有受邀寫證明且曾被SCI/SSCI期刊引用者(自行引用者不計),等同1篇主論文為原則,特殊情況者得另案專簽。
3.前目所稱有審稿制度之專書著作,係指:
(1)獲頒「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獎」或由世界著名出版社經嚴格審查程序後出版者(出版社表單見附表一),著作1本以論文5篇計算。
(2)依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期刊審查專書書稿作業要點審查,著作1本以論文3篇計算。
(3)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學術專書,著作1本以論文2篇計算。
(四)各學門教師之專利或技術移轉加權分數(依國科會2010/11/17修正公佈)計算如下表: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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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加權分數
|
(C)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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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
|
國內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
15
|
1
|
1
|
2
|
國外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
20
|
1
|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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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發明專利
|
40
|
1
|
1
|
4
|
國外發明專利
|
50
|
1
|
1
|
5
|
技轉金台幣20萬元以下之技術移轉
|
50
|
1
|
1
|
6
|
技轉金台幣20-50 萬元(含20萬元)之技術移轉
|
60
|
1
|
1
|
7
|
技轉金台幣50~100 萬元(含50萬元)之技術移轉
|
75
|
1
|
1
|
8
|
技轉金台幣100 萬元以上(含100 萬元)之技術移轉
|
90
|
1
|
1
|
註1
|
同一項發明獲多個國家(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選其最高之分數計分;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專利且有技轉者採其一或較高之技轉分數計分,不能分為兩次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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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
技轉金額以技轉合約所載為準,以同一專利或同一技術之技轉累計總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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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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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正技術移轉產生之技轉金,如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等,不能視為上表所列之技轉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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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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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專利或技術移轉之所有共同發明人或技術共同所有權人(立合約人)2人以內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100%計分,3人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之90%計分,4人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之80%計分,5人或5人以上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之70%計分。
|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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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者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之正式期刊論文(original article or full article)其Impact Factor≧10.0或於Nature Index期刊,折抵篇數以當年度公告為準;於該學門所有期刊前5%,1篇可折抵主論文2篇;於該學門所有期刊前1%或第一名期刊,1篇可折抵主論文3篇。論文之Impact Factor與學門排名以申請升等當年資料為準。
本校為延攬優秀教授來校服務,其研究表現經教師延攬小組評議通過者,可不受本標準之規範。
經審查核可後,教師升等前任一年以個人名義實質取得校外計畫經費1000萬以上得折抵論文1篇、3000萬以上折抵2篇、5000萬以上折抵3篇、1億以上則不受篇數限制;五年內以個人名義實質取得校外計畫經費累計3000萬以上折抵1篇、5000萬以上折抵2篇、1億5千萬以上則不受篇數限制。
因執行「人才加值,就業稱職(醫療資訊與管理領域)」計畫製作衛教影音之教師,得以教案折抵論文,惟僅限以教學型分流升等教授者方可申請,一教案限一人折抵,且教案須送校外專家評審。折抵之程序須簽請同意後,由學院、中心送校外專家學者評審,校教評會再依校外專家學者評審之意見及計畫規模等因素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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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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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舊制講師者自96年8月1日起,其升等依本辦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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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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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點選定所屬學門領域辦理新聘或升等時,其日後教學及指導學生僅限該學門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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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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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應簽署「中國醫藥大學專利共同發明人聲明書」方可視為主論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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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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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未獲通過者,重新提出申請時,曾為代表作送審之著作,得再次作為代表作提出申請,惟送審之參考作(含主論文)需新增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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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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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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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榮人字第09600007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榮人字第09600023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榮人字第09700014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榮人字第098000964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榮人字第098001224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榮人字第09900058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榮人字第099001220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榮人字第099001383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榮人字第10000077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榮人字第10000086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榮人字第10200090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榮人字第10200104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榮人字第102001246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榮人字第10200152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文人字第103000691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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