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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21-10-28 14:51:18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明學字第1100013231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經校長核准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榮學字第10000142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文學字第10400143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明學字第1100013231號函公布
一、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第九項,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增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二)審議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之獎懲事件。
(三)審議本校「學生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之申請案件。
三、
本會設置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行政主管代表:由學務長、教務長、註冊課務組組長、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健康中心主任組織之。
(二)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或遴選教師代表各2位擔任。
(三)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正、副議長擔任。
(四)前述委員以任意性別為之,唯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3分之1,若有不足時授權由學務長遴聘之。
四、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五、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以連任,由校長聘任之。
六、
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會議召集人並擔任開會主席,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七、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託代理。
八、
會議進行時,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委員或其配偶,為該獎懲事件當事人者。
(二)委員為獎懲事件當事人之親屬者。
(三)委員現為獎懲當事學生之單位師長者。
(四)委員於該獎懲事件,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其他與議題有關之單位主管及人員列席。
十、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
十一、
本會審議決議後紀錄陳校長核定公布執行。
十二、
議決書以學校名義發函通知家長(監護人)、導師、系主任、院長、學生本人;接到通知不服議決事項者,十天內可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三、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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