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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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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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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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鼓勵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以達全人教育之目標,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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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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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區分如下:
一、獎勵:分記嘉獎、小功、大功。
二、懲罰:分記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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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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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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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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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1次或2次之獎勵:
一、拾金(物)不昧,殊堪嘉獎者。
二、服務公勤工作努力,有良好成績者。
三、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四、品行端正、足資示範者。
五、愛護公物、注意公德有具體事蹟者。
六、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嘉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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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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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1次或2次之獎勵: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獲致亞軍(含)以上之榮譽者。
二、擔任班、系、院代表或社團、學生自治組織、體育校代表隊之主要幹部(含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以上者),全學期熱心負責,且有績效者。
三、在校內外有裨益國家、社會或增進校譽之表現者。
四、具有見義勇為或敬老扶幼卹殘之具體事蹟,有助於社會優良風氣之發展者。
五、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為應予記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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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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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1次或2次之獎勵:
一、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國際性』比賽獲得冠軍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能率先力行促進校譽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
四、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楷模者。
五、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六、個人或團體代表學校參加各項競賽,表現優異為校爭光者。
七、擔任社團、學生自治組織工作,對於樹立校譽有特殊貢獻事蹟者。
八、其他特別優良行為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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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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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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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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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記申誡1次或2次之處分:
一、妨害公共秩序者。
二、在公共場所不保持肅靜影響教學或影響他人安寧不聽勸止者。
三、不按時繳交,影響他人權益之必要資料者。
四、執行公務服務不盡職責者。
五、對於學校及班級以上之單位規定參加之集會或活動,無故曠席或故意規避不肯參加者。
六、拾物隱匿不報情節較輕者。
七、在校內吸菸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等不聽勸止者。
八、在校內圖書館或於上課中、會議中使用手機不聽勸止者。
九、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者。
十、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十一、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意圖性騷擾,情節輕微。
十二、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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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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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記小過1次或2次之處分: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情節較重;或經記申誡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者。
二、態度傲慢,對教職員無禮貌者。
三、互相鬥毆者。
四、傷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惡意破壞其名譽者。
五、破壞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意圖抵賴者,。
六、在校外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或有侵犯他人權益事實者。
七、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無故曠席或不服領隊人員約束者。
八、將己有證件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證件者。
九、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十、考試作弊,情節輕微。
十一、有公然賭博之行為。
十二、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帳目不清之情事。
十三、製造噪音,情節嚴重。
十四、有性騷擾、性霸凌之行為者,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十五、涉足不當賭場、酒店及其他相類似場所者。
十六、違反學生校內、外活動安全規範辦法者。
十七、酗酒滋事、濫用管制藥物、非法持有或使用違禁物品者。
十八、於校園內非指定專區從事運動,而有危害人身、財物安全,或妨害人車通行、校園安寧之虞,經勸阻不聽者。
十九、盜竊行為初犯且情節較輕者。
二十、請人代替上課(點名)或代替他人上課(點名者)。
二十一、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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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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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記大過1次或2次之處分:
一、具有第七條第二款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者。
二、有妨害秘密之行為。
三、學生所發行之報刊、雜誌、網路及文宣等涉有影響他人權益、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四、撕毀學校重要公告者。
五、在校外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六、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七、參加不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團體者。
八、投機取巧朦混欺騙情節嚴重者。
九、涉及金錢財物性質之賭博者。
十、破壞校園秩序危害學校安全或有鼓勵滋事行為者。
十一、在校內凌辱他人、毆人或聚眾鬥毆者。
十二、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
十三、於校園內不法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十四、不法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十五、不法侵入學校廳舍、他人研究室、或寢室,情節嚴重。
十六、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炸彈危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
十七、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式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八、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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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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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之處分:
一、具有第八條第二款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情節較重﹔或經記大過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者。
二、威脅或侮辱師長或破壞其名譽者。
三、毀損校譽,情節嚴重者。
四、功過相抵後滿兩大過兩小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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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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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之處分:
一、具有第九條第二款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情節較重﹔或經定期察看處分後不知悔改者。
二、對教職員橫暴無禮或毆辱師長情節嚴重者。
三、觸犯重大刑事案件或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有罪判決且不可緩刑確定者。
四、有性侵害之行為者,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五、有勒索或欺詐行為情節嚴重者。
六、處理團體財務有舞弊行為,情節嚴重者。
七、邀人尋仇,將對方毆辱或施以恐嚇者。
八、公然在校內散播不實言論致損害他人或公眾,或蓄意違犯校規屢誡不悛者。
九、公然侮辱人,情節嚴重者。
十、在定期察看期間,再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
十一、學期操行成績不及格(未滿60分)者。
十二、在校肄業期間所受懲罰除功過相抵外,已積滿三大過者。
十三、參與全國性升學或國家考試集體舞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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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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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
一、具有第十條第二款以下各款情形,其情節較重者。
二、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明文件;或偽、變造公文書者。
三、入學後經發現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四、觸犯刑事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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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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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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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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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勵或懲處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凡嘉獎、申誡之獎懲,由導師或教職員建議,知會系、所主管或二級行政主管同意,送軍訓暨生活輔導組長核定公布。
二、記小功、小過之獎懲,由導師或教職員建議,知會系、所主管或二級行政主管同意,送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簽請學務長核定後公布。
三、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經校內程序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公布。
四、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建議懲處之案件,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再陳請校長核定公布。
五、學生在校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行為或重大刑事案件,於其屆畢業時間,如上開事項仍在調查處理程序中者,縱已修滿畢業學分且學業成績考核合格,因涉及畢業操行成績之核算,獎懲委員會得請教務處暫緩核發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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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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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之各款規定之行為者,於徵求其導師及系、所主管意見後,經校內程序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學生獎懲委員會受理懲處案件時,應通知當事學生到會陳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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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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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應衡酌其情節之輕重,並考慮行為之動機、事後態度及具體之影響。獎懲案如情節特殊者,得經獎懲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加重或減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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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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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之核定必須書面載明主文、事實、理由,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記大功或大過以上者,須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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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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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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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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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獎懲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次日起十日內,依「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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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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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記小過(含)以下之處分且深具悔意者,得依據「學生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實施要點」申請銷過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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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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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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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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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不論過去有無功過之紀錄,均以兩大過兩小過論之,同一學期內不得以功過相抵變更定期察看處分。
次一學期積滿一小功或以上,准按功過相抵,提報學生獎懲委員會,於認定功過相抵之處分結果後,中止定期察看處分。爾後之學期操行成績仍依「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評定之。
定期察看處分期間再受記小過或以上之處分者,依第十條規定予以退學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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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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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減分、其標準依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要點」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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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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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反「中國醫藥大學考試規則」之有關規定者,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考試規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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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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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生之住宿輔導管理,依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辦法」之獎懲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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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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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實(見)習生在各醫院實(見)習期間,除應遵守各醫院規定外,其獎懲事項,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在校學生寒暑假期間有關獎懲事宜,均依本辦法規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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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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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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