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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中醫學系學士班設置雙主修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18-07-25 15:59:51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07月25日文校字第1070010415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04月27日中醫學系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9年04月30日中醫學院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7月06日榮校字第09900076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07月29日中醫學系98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21日中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09日榮校字第099001290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1日中醫學系10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2月04日中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2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榮校字第10200054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09月10日中醫學系10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18日中醫學院10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榮校字第10200119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07日中醫學系10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中醫學院106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7月25日文校字第1070010415號函公布
一、
依據醫師法第3條及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醫學系101學年度前(含)入學學生進入7年級之前,其各必修科目及通識科目成績均及格(不含暑修及重修及格者),且平均成績(不含體育)七十分(含)[即平均等第積分為2.44(含)]以上者,於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得提出申請加修中醫學院中醫學系為雙主修,但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本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自102學年度入學學生起,修畢第一學年醫學系必修學分,其第一學年各必修科目成績均及格(不含暑修及重修及格者)且平均成績(不含體育)七十分(含)[即平均等第積分為2.44(含)]以上者,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得提出申請加修中醫學院中醫學系為雙主修。但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核定本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三、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經醫學系及中醫學系系主任之同意,並經中醫學系核轉教務處備查。
四、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醫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外,並應修畢中醫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及完成實習,成績及格,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五、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中醫學系之必修科目與醫學系相關者,得視同醫學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醫學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六、
修讀中醫學系之科目,有先修限制者,仍應依規定修習。
七、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修讀中醫學系專業必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得於暑期開班授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之醫學系科目學分,與所修中醫學系之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仍受學期最高選修學分之限制。
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 2 年後,已修畢醫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中醫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1年。
十、
學生選定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如需另行開課,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習雙主修而延長修業期限,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下者,繳交學分費,在10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十一、
修讀雙主修學生因故不願繼續修習時,經報請醫學系及中醫學系系主任同意後,准予放棄修習資格,並核轉教務處備查。
十二、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期限屆滿,已修畢醫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而未修畢中醫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者,醫學系准予畢業,如未修畢醫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者,應令退學。
十三、
凡修讀雙主修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載明雙主修學系之名稱。
十四、
學生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時,應於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及畢業證書上載明雙主修名稱。
十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經中醫學系系務會議決議後,呈中醫學院院長、教務長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可後辦理。
十六、
本要點經中醫學系系務會議、中醫學院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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