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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評鑑結果處理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22-09-28 10:47:35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明教字第1110012424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經中華民國97年8月主管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提案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教務處修正
經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榮秘字第10000118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明教字第10900031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明教字第11100124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大學法」、「大學評鑑法」、「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有關大學評鑑之規定,建立自我管控機制,作為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評鑑結果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評鑑係指教育部委託辦理之大學校院系所評鑑;所稱受評單位係指各系、所、在職專班、學位學程。
第三條
本校將依系所評鑑結果「通過」、「未通過」兩種認可結果,重新調整各受評單位之學年度「招生名額」。「招生名額」,係指每學年報請教育部核准招收之學生名額。
第四條
評鑑結果送達本校,經彙整相關資料後,由校長室提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審議,評鑑結果調整處理原則為系所評鑑結果為「未通過」者,酌減次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名額。
第五條
前條所述處理措施將維持至下次評鑑結果產生為止,期間如有其他積極自我改善作為,經受評單位檢附相關具體佐證資料,簽請校長室提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通過者,得予以解除處理措施。
第六條
除本要點第四條所述處理規定外,本校得依據系所評鑑結果做為調整各項行政措施、修正中長程計畫及推動教學、研究單位增設、變更、整併、裁撤之參考。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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