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0-01-14 11:04:15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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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01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0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4月26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2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 月0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7日文校字第10700128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1月22日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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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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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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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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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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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教師:
一、本系新聘教師,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本系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二、因整體師資結構及教學需要並配合專任教師缺額狀況,於系務會議提案並決議新聘專任教師人數、徵才條件及相關事項後,簽請辦理公開徵聘專任教師,經人資室公開徵才,由本系遴選符合徵才條件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之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通過後,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初審、決審。決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三、擬新聘教師須檢附證件: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擬聘教師檢附證件規定辦理。
四、新聘專任教師除巳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五、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擬聘任之兼任教師已具教師證書者或未具教師證書但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者,先簽請核定,再提案送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複審及校教評會決審。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及與本校建教合作機構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等簽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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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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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
一、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教師升等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請升等者,應辦理公開演講。
(三)教師向本系教評會提出申請及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在校授課。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二、升等教師須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檢附所需證件及相關資料由本系審核後,於系教評會辦理初審前送人資室複查。
三、升等審查程序及標準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
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四、本系教評會依升等教師之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系務發展目標進行審查。初審通過後,本系教評會應填寫審查結果,並檢附會議紀錄、系主任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五、申請升等之代表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六、系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原因加以討論並闡明理由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申請升等教師。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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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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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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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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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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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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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院教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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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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