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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際選課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1-31 13:20:00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明教字第1130001379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8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暨第1次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8901640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榮教字第10000046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7728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榮教字第10100143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22327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榮教字第10200022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文教字第10700131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明教字第11200126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明教字第11200149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明教字第113000137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師資與設備,便利學生選習他校或接受他校學生選習開設之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各大學及獨立學院所開授課程為範圍,並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選修他校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第三條
校際選課,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以該學期限修學分數上限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延修生及94 年次以後學士班專案就學役男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校接受選課時,應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或其它之個別指導費,收費比照本校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本校與中臺灣系統大學(M6)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各學制在學生得不收取費用,延修生及在職專班學生應於修課學校繳交課程學分費,惟延修生於就讀學校已繳納全額學雜費者,不收取費用
選課須於本校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第二週內完成申請程序。
第五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之成績單送其原肄業學校。
未依規定完成選課申請程序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第六條
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依照本校或他校學則內相關條文辦理。
第七條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本校或選課學校有關規章。
第八條
校際選課須經系、所主管同意,並與他校相互商定後實施,但暑修選課則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及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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