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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21-10-01 15:26:25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明校字第1100011971號函發布 單位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2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8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3 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 105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9 日 105 學年度第 3 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文校字第 1060003827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109年1月20 日 108 學年度第 1 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9年3月18日 109 學年度第 4 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9年7月8日 109 學年度醫學院第 二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110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明校字第1100011971號函發布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辦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
三、
申請逕修讀本學程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系所或生命科學及相關領域之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以上二人推薦,惟推薦人為助理教授者,需具指導研究生資格。
四、
本學程招收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程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學程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
但本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五、
申請逕行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向本學程提出申請。本學程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本校與中央研究院雙方負責人推薦,並經本校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研究生事務處彙整,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及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本學程者,其權利與義務與本學程之研究生相同。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博士班入學資格。
前第三條第ㄧ項第ㄧ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第三條第ㄧ項第二款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六、
申請逕行修讀本學程之學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或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研究計畫書。
(五)研究進度、成果或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七、
核准逕行修讀本學程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 36 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 30 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至多採計學分上限比照當年度畢業學分認定表之規定),論文學分另計;自轉入本學程起,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比照本學程當年度新生辦理。
八、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本學程事務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九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九、
逕行修讀本學程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碩士學位。
十、
本要點經本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及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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