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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教師境外教學辦法

更新日期 2011-11-11 15:43:03 文號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榮廣字第1000003409號函 單位 推廣教育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榮廣字第10000034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目的:為提供本校暨附設醫院教師至境外進行教學協助,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
教師權利:
(一)交通:推廣教育中心(後稱本中心)協助安排教師在往返機票、相關交通和簽證之服務。
(二)住宿:本中心協助安排教師住宿安排之服務。
(三)鐘點費:教師至境外教學費用,將由邀請單位、授課教師及本中心三方協議。
由邀請單位直接匯款至學校,再由學校統一匯款予授課教師。其中授課鐘點費之15%,作為本中心代辦業務之相關費用。
(四)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評估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列入教學評估績效。
第三條
教師義務:
(一)同意至境外擔任輔導之教師,須於課前一個月將上課資料,包括講義與所需教學資料送至本中心。
(二)教師至境外教學以不影響校內正常教學為原則,且應依學校規定辦理公假請假程序,並符合人力資源室「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服務守則」之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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