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4-01-23 10:53:1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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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臨床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08月09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3年3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4月0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20 日102 學年度第1 學期第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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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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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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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一年級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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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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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博士班每學年招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此名額包含於當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博士班招生名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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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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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向本所提出申請,據此本所成立「逕修生審查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推薦本所專任教師為委員,呈校長同意後聘任之。「逕修生審查委員會」將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教務處研究生事務處彙整,經提送教務處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再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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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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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表一份(附排名)。
(三)副教授(含)以上之推薦書二份。
(四)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可參考國科會研究計畫格式)
(五)碩士研究進度或成果以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有已發表【含已被接受,請附接受證明】之論文,若為SCI或SSCI之學術期刊,可附上最新版SCI或SSCI影響係數及學門領域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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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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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36 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30 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論文學分另計;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比照博士班當年度新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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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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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選修博士班課程或碩士班可供博士班下修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得認列為博士班畢業學分數,認列之學分數以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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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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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畢二年,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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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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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申請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原碩士班或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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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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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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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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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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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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