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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分區)辦公室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18-11-16 16:02:36 文號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榮校字第10000056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文產字第10400132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為促進區域產學連結績效及積極服務合作機構,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
產學合作處 (分區) 辦公室以設置於醫療體系各醫院為原則,並同時接受各體系醫院之行政督考。
三、
產學合作處 (分區) 辦公室為所在區域產學合作處之連結窗口,其工作職掌如下:
1. 協助產學合作處辦理區域產學連結活動。
2. 推廣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成果。
3. 辦理所在區域產學合作相關活動。
4. 服務所在區域畢業校友產學合作事宜。
四、
產學合作處 (分區) 辦公室得設經理若干人,由各體系醫院員工兼任之,並參與產學合作處相關會議。
五、
產學合作處 (分區) 辦公室經理之產學合作績效,包括產學合作獎金、技轉授權獎金及商品推廣績效獎金等,由當月總額提撥,獎金之百分之75歸經理個人,百分之25歸各體系醫院。各類獎金之計算及分配方式如下:
1. 產學合作獎金:由產學合作案件行政管理費中提撥百分之5。
2. 技術授權獎金:由技術移轉權利金中扣除上繳資助機關及發明人權利金後,提撥百分之5。
3. 商品推廣績效獎金:由實際販售價格提撥百分之20,若每學年度個人累積銷售額達新臺幣10,000元,另提撥個人累積總銷售額的百分之3;個人累積銷售額達新臺幣50,000元以上,另提撥個人累積總銷售額的百分之5;個人累積銷售額達新臺幣100,000元以上,另提撥個人累積總銷售額的百分之10。
六、
本辦法經產學合作處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