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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6-12 08:39:59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明校字第1080008030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05 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榮校字第 1020010747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09 月12 日文校字第 103001093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8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明校字第1080008030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中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新聘
第三條
本院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第四條
本院各系所因整體師資結構及教學需要並配合專任教師缺額狀況,提出該單位師資結構暨授課課程分析表、課務需要及新聘教師有否足夠鐘點授課等因素,簽請辦理公開徵聘專任教師,經人資室公開徵才,由院遴選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之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
第五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七月底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底前聘定;特殊情形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
第六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含學位論文及研究成果A、B 表)。
六、三封推薦信。
以上資料由系所審核後,於辦理初審前送人資室複查;A、B 表送研發處審核。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初審
一、院教評會依新聘教師教學、服務、研究能力及是否符合院務發展目標進行初審。
二、未具擬聘任職級教師證書者,院教評會初審通過後,辦理著作外審(含學位論文)。
三、院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應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六人擔任審查人,系(所)主管應提供推薦信及十二人以上之參考名單,院長可增列人選,個人可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
審查人之選任由院教評會或推薦教評委員負責,應兼顧專業、公正及保密之原則;須與擬新聘教師專業領域相符,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1、送審人之學位論文研究指導教授。
2、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3、審查人或審查人之配偶為送審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利害關係者。
四、院彙整外審結果後送請決審。
第八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及與本校建教合作機構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等簽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升等
第九條
本院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院教師升等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升等應公開演講。
三、本校教師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請及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在校授課。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年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十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下列證件至各系所如下:
一、教師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研究成果A、B表。
三、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及乙式)。
四、現職教師證書影本及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著作紙本一份及光碟片六份(內容為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寫之代表著
作及參考著作,裝訂及排序請依「教師資格審查外審電子化說明」辦理)。
以上資料由系所審核後,於辦理初審前送人資室複查。
第十一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一百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一)各系、所教師升等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
(二)系所(中心)教評會依升等教師之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系所(中心) 務發展目標進行審查。初審通過後,各系所教評會應填寫審查結果,並檢附會議紀錄、系所主任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二、複審
(一)院教評會依升等教師初審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院務發展目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二)由院教評會彙整外審結果,並檢附會議紀錄、院長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第十二條
申請升等之代表著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第十三條
院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原因加以討論並闡明理由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相關系、所及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四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日程進行,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日程進行。
第十五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院教評會審議之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院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階段升等案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十六條
本院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係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院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十九條
教評會評審過程應嚴謹處理,審議教師升等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評定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送審著作有學術倫理疑慮或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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