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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10-23 16:59:05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明學字第1080014058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76年9月25日訓委會修訂
中華民國80年9月17日訓委會修訂
中華民國84年9月20日學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2年10月9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榮學字第10100000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文學字第10300158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文學字第10500000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6 月13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文學字第10700114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 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明學字第108001405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學生事務運作之效能,依大學法第十六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定本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議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規章。
二、審議導師制度之推行事項。
三、策劃學務處之年度計畫及學生團體活動事項。
四、審議其他有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成員以學務長任召集人、各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各系主任(所長)、分部主任、體育室主任、每學院導師代表兩人及學生代表,其中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為原則,並由學生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社團聯合會會長及各院所屬之系學會推派每院一名代表擔任成員,以學務長為主席,學務處各組組長必須列席。
第四條
每學期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開會時,學務長得視需要指定與議程有關之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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