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榮教字第0980003194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榮教字第09800138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榮教字第10000006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榮教字第10000046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文教字第10400071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文教字第1060007557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文教字第10700129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明教字第10800056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4月0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040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明教字第11200039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明教字第11200128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明教字第11300011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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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選課作業處理程序及原則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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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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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於每學期初選開始前公告選課程序及注意事項,提供學生選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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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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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選課流程:
一、初選前:必修課程由選課系統預先設定,惟轉學(系)生及研究生之必修課程不預先設定,須由學生自行選課。
二、初選:全校課程於前一學期第16週辦理。
三、選課額滿之科目進行志願選填,依權重登記志願序後進行抽籤。 (研究生除外)
四、新生選課:各學制新生及轉學(系)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於開學前2週完成。
五、加退選:於開學後第1-2週辦理完成,第3週起不再受理。初選額滿之課程如有退選者,依志願序自動遞補。在不超過教室之容量,如授課教師同意增加修課人數,仍依志願序自動遞補。
六、加退選截止後:學生應於選課確認期限內完成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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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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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應修課程學分規定:
一、學士班:上限二十八學分,下限九學分。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最低應修學分數者,須加修學分至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未符合本規定者予以強制休學。例外情況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或名次排名為全班(系)前百分之十者,始得超修;每學期超修至多六學分,於加退選時間自行選課。
(二)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預修生,上限三十四學分。
(三)非前述身分學生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者,得不受前述最高或最低應修學分之規定,以上限三十四學分、下限需修習一科為原則。
(四)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至少須修習一科,學分不限。
(五)因重補修等因素未分發見實習者,其修課及繳費規定與延長修業年限學生相同。
(六)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全學年見實習以全學年計算成績,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依各系學分認定表辦理;無法如期見實習而須重補修課程者,比照第四目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辦理。
(七)94年次以後學士班專案就學役男(以下簡稱專案就學役男)因申請就學期間服役或其他特殊情況,以上限三十四學分為原則。
二、學生符合超修規定者,於原定修業期限內超修之學分,不予收取學分費
三、碩、博士班:無最高或最低修習學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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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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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課注意事項:
一、必修科目以修習本班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因重補修課程衝堂或其他特殊需求者,得至各學系登記換班,經本系主管核准後,得辦理緩修或修習其他學系(班)開設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之課程,惟仍須視該課程之學生選課狀況而定,並以先修重補修之科目為原則。
二、課程訂定先修條件限制者,須於完成先修課程且成績及格後,始得修讀。
三、必修體育課:請按原班級排訂之上課時段,依學校規定時間自行上網點選上課項目。
四、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學分及成績仍不予採計。
五、專案就學役男入伍服役後復學(含中途驗退或停役情形),其原肄業學系應對學生進行選課輔導,並提供課程銜接及學習輔導等協助。若原肄業學系已變更或停招,應依本校「各學制停招後學生學籍暨修課處理辦法」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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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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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選課優先順序規定:
一、因教室座位或設備等之限制,無法容納全部選課之學生時,其優先順序為:(一)本班生、(二)本系生、(三)雙主修生、(四)輔系生、(五)學分學程、(六)外系生。
二、前款所列本系生之優先順序為:(一)畢業班重補修生、(二)重補修生、(三) 預修生、(四)本系上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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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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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加退選時間,若因下列情形無法選課者,須填寫「加修課程申請單」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一、因外系(所)之課程設定限制條件而無法於網路上選課者。
二、於初選階段未選到課程者。
以上以不超過該課程修課人數限制及該教室容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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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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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每學期第12週至第13週內,於學生資訊系統辦理線上停修作業,辦理至多二門課程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停修課程經核准後於成績欄上註記「停修」,且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之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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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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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含預修生)學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得依「大學部學生選修研究所課程申請表」辦理,該科成績達60分(C-)以上為及格,及格學分得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認列;成績達70分(B-)以上者,若該課程學分未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得於入學本校研究所後申請抵免。
碩士班學生修讀博士班課程,該科成績達70(B-)分以上,且課程學分未列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得於入學本校博士班後申請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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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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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系所課程變動而致無法重、補修原科目學分或學分數不足者,應填具「課程變動替代方案申請單」,經系所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可後,得另修習該系所開設之相關選修科目抵之;若因休學而致復學後無法修習原課程者,得依新制之課程學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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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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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退選截止後,選課人數未達最低開班人數之選修、通識課程,應予停開,停開課程由教務處及研究生事務處公告,並統一辦理退選;原選課之學生,得於開學後第3週至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補(加)選課程。
前項所稱最低開班人數標準如下:專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一人;兼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五人;研究所課程博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碩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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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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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加退選截止(開學後第3週),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填寫「逾期選課申請書」,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後,送交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逾期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加簽申請。
一、應屆畢業生未符合應修畢業課程學分者。
二、選課未達最低修課學分規定者。(只能選修未達開課人數之課程。)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歸責於學生之特殊情況,導致學生無法於加退選截止前辦理選課,此情況者請檢附「學生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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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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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際選課:
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或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須於本校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第一週內完成申請程序,並依「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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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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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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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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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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