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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101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更新日期 2015-06-24 18:21:52 文號 單位 臨床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08月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16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1月0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4月29日教務會議修訂後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2月24日所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中國醫
藥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
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
二、修畢本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31學分(含博士論文10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修畢42 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及博士論文10學分)。
三、博士班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並以第一作者發表SCI或SSCI論文,impact factor加總不得少於5.0(不計篇數)(通訊、病例報告、review、會議之會報Proceedings或附冊Supplement不予採計),研究生為唯一第一作者,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皆以本所名義發表,且本所單位須為第一順位,才可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四、每學期皆必須參與「專題討論」課程,報告論文研究進度。
五、須達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三、經所屬研究所所長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教務處彙整與核備。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
長依據各所建議名單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
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
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並任職副研究員(含)以上者,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所所務會議訂定之。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六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所方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
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
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但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
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
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
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
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研究之方法。
2.資料之來源。
3.文字與結構。
4.心得、創見或發明。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
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八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
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
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
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卅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
十一日前送達。
第十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
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
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巳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巳授
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已發之證書。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同意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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