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3-05-17 11:20:57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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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
內容 |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第1次學程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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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增進研發能量,特訂定「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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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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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學生入學後所選擇之指導教授需為本學程之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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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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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需於本學程及中央研究院雙方各選定一位指導教授(Dual Mentorship):一位臨床
教授及一位基礎教授。由指導教授中選擇ㄧ位為主指導教授,由主指導教授做主要決
定,研究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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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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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畫部份: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經費補助之研究計畫(須
經校方登錄在案的計畫主持人)。
(二)研究論文部份:擬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其RPI不得低於其國科會學門之平均值。
惟屬本校「教師評估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二)至(五) 目之免評估指導
教授不在此限。
(三)中央研究院需為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
(四)本校須具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但助理教授須具備博士後研究年資2年以上,
研究成績卓著(國科會RPI≧100或5年內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其Impact Factor
≧8.0一篇以上者),並於申請時有多年期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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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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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第二學年上學期開學前選定雙方指導教授,選定後將簽署「指導教授同意書」,
正式確認教授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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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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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生未能於第二學年上學期開學前選定指導教授,則無法繼續修習本博士學位學程
,獎學金亦終止,並以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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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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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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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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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決定招收指導學生之權利,每位指導教授同一時間至多只能收2位指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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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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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若研究生係在合作機構研究,原則上須每學期返校報告進度,並儘量邀請主指導教授陪同參與。會議視情況可由主指導教授主持,本學程主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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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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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之研究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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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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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學程辦公室報備,由學程辦公室通知究研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惟更換指導教師後至少需修讀三個學期,始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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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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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經本學程教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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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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