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9-04-30 09:35:18 |
文號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明教字第1080005645號函公布 |
單位 |
教學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經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專業共同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榮教字第09800015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榮教字第0980009794號函公布
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榮教字第09900123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文教字第10700129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明教字第10800056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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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審議全校共同課程之相關事宜,需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四條與「課程開設暨異動管理辦法」第三、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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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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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共同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一、本會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由註冊課務組組長為本會執行秘書。
二、當然委員:各共同課程規劃小組負責人或各學科科主任擔任之。
三、推派委員:由各共同課程規劃小組負責人推派一位教師擔任之;由各學院院長推派兩位專任教師擔任之。
四、校外委員:視課程需要得請召集人邀請各專業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業界、校友若干名擔任之。
五、學生代表:各學院院長推派一位該學院學生擔任之。
六、前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各共同課程小組負責人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由各學科主任或由各學院院長推派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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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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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及各共同課程規劃小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全校共同課程等相關事項。
(二)審議共同課程規劃小組與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課程開設,檢討其課程施作成效。
(三)協調全校共同課程之開設及授課教師安排,以利資源之整合。
二、各共同課程規劃小組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負責規劃及審議各系所開設共同課程及安排授課教師。
(二)定期檢討修正各共同課程成效。
(三)共同課程審議項目:科目名稱、課程內容、教師專長、與各系所發展方向之配合、與現有課程之關連性等。
三、前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全校共同課程包含:解剖學(大體解剖、神經解剖、組織、胚胎)、微生物及免疫學、寄生蟲學、病理學、生理學、生物化學、藥理學(由醫學院負責)。有機化學、分析化學、中藥概論學、普通化學(由藥學院負責)。公共衛生學、生物統計學(由公共衛生學院負責)。中醫學概論(由中醫學院負責)。微積分、普通物理學(由人文與科技學院負責)。生物學(由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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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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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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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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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委員會必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二、校外委員若無法出席,得以書面提出意見。
三、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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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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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增設或異動時,各系應填報「共同課程預審提案表」,依序提共同課程小組、系所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共同課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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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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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經提本會核定後,需再提「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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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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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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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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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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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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