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10-30 16:24:35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明人字第1130015683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榮人字第10200092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文人字第10300041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文人字第10500093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文人字第10700088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文人字第10700143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明人字第10800137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9年10月22日明人字第10900125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明人字第11000126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明人字第11100138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明人字第11200157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明人字第11300156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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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教師適才適性發展其專業職能,促使本校教學、研究、服務及研究產學轉譯
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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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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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分流升等之類型分為教學型、研究型、並重型及產學型等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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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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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學型教師申請升等者,申請前3年內大學部每週平均純授課時數應至少8小時,且具下列條件至少二項:
一、申請前3年內,於本校同職級教師評估教學項目原始成績排名前15%(平均百分等級85以上)。
二、前一職級教師升等後,曾獲本校校級教學優良教師、傑出教授當選人或等同榮譽者。
三、前一職級教師升等後,曾獲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或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與教育相關計畫之補助者。
教師申請教學型升等時,應由教務處組成專家會議認定。其主論文標準及規定如下:
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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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論文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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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人送出RPI統計表之年月往 前推5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教學領域之期刊論文或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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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科學教育期刊文獻資料庫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技術移轉、專書、列入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分級結果名單等第為A之期刊或經審查後可認列之教案及教學成果報告。
2.發表在有審稿制度之期刊、專書著作亦可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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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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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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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3篇
(代表著作為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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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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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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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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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2篇
(代表著作為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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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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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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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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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發表1篇
(即代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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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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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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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學位學程教師、獨立研究所教師及屬校院互聘非醫事類教師,須以研究型教師申請升等。但人文與科技學院所屬學位學程教師不在此限。
研究型教師申請升等時,主論文須為送審人送出RPI統計表之年月往前推5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或技術移轉。升等教授者之篇數須達15篇,並取其中9篇計算RPI>100;升等副教授者之篇數須達9篇,並取其中6篇計算RP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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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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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型、研究型及產學型以外之教師申請升等,為並重型教師。
並重型教師申請升等教授時,其主論文須達9篇,RPI≧75。送審人送出RPI統計表之年月往前推5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或技術移轉,篇數須達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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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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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研究型教師升等,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五年內擔任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等)之研究計畫件數,於升等教授者須達3件,於升等副教授者須達2件。
第五條並重型教師升等,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擔任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等)之研究計畫件數,於升等教授者須達2件,於升等副教授者須達1件。
前二項所稱研究計畫,係指:
一、政府機關(構)、國衛院之研究計畫。但不含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二、產學合作計畫。累計達五十萬之產學合作計畫視同一件政府機構計畫,以一件為限,但校院互聘醫事類教師不受件數限制。
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第四點第三款第一目認定之通識、人文、藝術及中醫醫經醫史類教師,得以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採認。
專勤於本校醫療體系從事臨床醫事工作之教師,得另依下列方式採計研究計畫,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限制:
一、參與國外多中心臨床試驗或本校與附設醫院產學合作案之項目,得視為研究計畫。
二、於政府機關(構)、國衛院之研究計畫擔任共同/協同主持人者,得以共同主持人二件折算一件、協同主持人三件折算一件之方式計為件數。
三、特殊個案得另經簽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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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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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產學型教師申請升等者,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須符合下列各職級申請資格至少一項:
一、升等教授:
(一)發明專利技術移轉實收金額達200萬元。
(二)非發明專利技術移轉實收金額達800萬元。
(三)產學合作計畫實收經費達1,500萬元。
二、升等副教授:
(一)發明專利技術移轉實收金額達100萬元。
(二)非發明專利技術移轉實收金額達300萬元。
(三)產學合作計畫實收經費達800萬元。
所有研發成果應以本校署名發表者為限,專利應以本校為專利所有權人,發明專利以專利公告日期為準,技術移轉以發票或領據日期為準,產學合作計畫其結案日期在時限內者均可列入。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計畫實收經費金額計算,多人共同合作執行計畫按貢獻度比例計算。
教師申請產學型升等時,應由產學合作處組成專家會議認定。主論文標準及規定如下:
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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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論文
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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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人送出RPI統計表之年月往前推5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或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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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報告及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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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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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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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3篇
(代表著作為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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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技術報告1篇
代表專利累計達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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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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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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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2篇
(代表著作為其中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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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技術報告1篇
代表專利累計達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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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利計分方式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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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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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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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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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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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項發明獲多個國家(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選其最高之分數計分;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
二、專利計分依提案申請時所提供之「專利發明人資料表」中貢獻比重進行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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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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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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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新型(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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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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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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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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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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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分流升等之教學型、研究型及產學型教師,若符合「教師彈性薪資實施辦法」申請條件,具有優先考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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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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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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