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4-03-25 09:51:30 |
文號 |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文校字第1030003246號函公布 |
單位 |
基礎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2日所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09月1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榮校字第10200124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07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文校字第10300032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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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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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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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一年級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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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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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度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前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包含於本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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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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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據此,本所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所長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所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教務處研究生事務處彙整,經提送教務處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前第二條第ㄧ項第ㄧ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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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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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及其他學術著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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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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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36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30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論文學分另計;
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比照博士班當年度新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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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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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始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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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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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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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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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其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及博士學位考試,需依照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博士學位考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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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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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及認定基準,經本所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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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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