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2-10 16:43:21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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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產學合作處 |
內容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榮產字第10200137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
中華民國104年05月2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文產字第10400063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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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及配合行政院放寬教師兼職之政策,並兼顧本校專任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工作,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專任教師受聘輔導企業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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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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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任職滿二年且教學研究及服務績效良好者,並曾與受聘輔導企業執行過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且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並須經系務會議審核,符合在校內之授課時數及基本工作要求,再經行政程序核准後,方得接受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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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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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受聘輔導企業者,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且須由學校與該企業機構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收取學術贊助金。教師受聘為輔導者,應以其研究成果或專業知識擔任諮詢顧問及技術指導為原則,不得擔任負有經營管理權限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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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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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本校教師之企業機構,不得以受聘教師或本校名義於其產品包裝、公司廣告或其他任何文宣上使用到「中國醫藥大學」有關字樣。如需使用中國醫藥大學字樣時,則依「中國醫藥大學商標暨校名授權使用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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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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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執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有其權利終止教師與該企業之合作契約:
1.初聘兩年內者。
2.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3.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者。
4.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5.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6.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7.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8.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務之虞。
9.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10.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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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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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贊助金:
1.教師若受聘於與本校訂有產學合作關係之企業,應由學校與該企業訂定合作契約,約定向該企業收取學術贊助金。
2.教師受聘以月為單位,本校與教師受聘企業機構應訂立合作契約。本校應向該企業機構收取學術贊助金,其學術贊助金為每小時新台幣3,000元以上。
3.聘用教師之企業機構依第三項規定向學校繳納之學術贊助金,由本校統一收取後,依下列比例分配:學校30%、產學合作處20%、學院10%、系(所)40%。
4.應聘教師接受該企業之顧問費用,應依照「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
本校專任教師受聘企業機構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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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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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受聘輔導期間,如涉及本校研究發展成果之使用授權或技術移轉者,應依「中國醫藥大學研究成果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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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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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專任教師未依本辦法規定報核,私自在校外接受聘約者,經查證屬實,應先予規勸並通知其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之規定補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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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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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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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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