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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9-15 08:58:01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明學字第1100011192號函公布 單位 健康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文學字第10300136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8 日105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2 日文學字第1060003686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文學字第10700004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明學字第110000196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明學字第1100011192號函公布
一、
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設立中國醫藥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方案、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與交通補助費。
(四)協調各處室、院、系行政分工,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協調各系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招名額。
(六)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三、
本會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學務長擔任之。
(二)當然委員:教務長、總務長、圖書資訊中心中心主任及健康中心主任。
(三)遴聘委員:教師代表(含各系院、所主管)、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專家若干人。
(四)執行秘書:由健康中心主任兼任之。
(五)本會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推選相關心理師、教師、醫師、物理治療師、護理師、社工師、律師等擔任顧問,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顧問並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四、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遴選委員依學年制產生,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五、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得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所、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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