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5-01-03 13:15:16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明教字第1140000064號函公布 |
單位 |
註冊課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2年3月26日9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文教字第10300140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明教字第11000137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3日明教字第112000371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明教字第11400000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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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包含見習或臨床教學)業務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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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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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派至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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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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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本辦法訂定實習實施辦法或要點,並經系(所)務會議(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及「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為學生實習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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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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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學位學程推動實習業務,應配合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輔導: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指定校內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1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實習成績評定標準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三)依系、所、學位學程性質及需求,可辦理成果發表會、實習心得分享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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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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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系、所、學位學程指定其它合於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為學生實習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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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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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實習需經本校分發至實習醫院、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未經本校核准而逕行實習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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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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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之科目學分,悉照各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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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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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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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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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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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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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之機制:
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實習機構繼續實習,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者,應填具「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中止實習者,後續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安排重新分發。
惟經系、所、學位學程評估學生情況不適宜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且該實習課程非屬國考資格者,始得改為校內實習及製作專案報告代之。
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之企業實習課程係依「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辦理,若於企業實作研發階段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實習者,須由學程與企業共同研擬配套方案,或由學程協助另媒合實習機構。
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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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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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爭議之處理: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則提報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學生或實習機構不同意會議決議,則依實習合約進行解約,並依第十條規定提出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
若為學生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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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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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或由系、所、學位學程自訂辦法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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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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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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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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