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3-23 15:33:22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3日明教字第1120003719號函公布 |
單位 |
註冊課務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2年3月26日9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文教字第10300140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明教字第11000137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3日明教字第11200037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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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各學院系所學生見、實習業務及提高學生見、實習水準,特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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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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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見、實習,係指各學院系所學生派至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見、實習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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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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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學院系所,應依本辦法訂定見、實習實施辦法或要點,為學生見、實習之依據。分發學生見、實習之作業,由各系所自行處理之,系所主管為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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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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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之見、實習實施辦法應訂定分發之見、實習條件,細則由系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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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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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見、實習醫院,但得視實際需要,由系所指定其它合於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為學生校外見、實習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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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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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見、實習需經本校分發至實習醫院、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單位,或未經本校核准而逕行見、實習,違者除見、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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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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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實習之科目學分,悉照各系所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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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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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實習學生在實習期中,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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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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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進入見、實習階段前,需完成性平相關防治宣導教育。且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單位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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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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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實習學生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分發或完成實習者,由系所評估學生情況,得採下列配套方式:
一、暫緩校外實習,待狀況排除後重新分發。
二、安排學生於本校附屬機構實習。
惟經系所評估學生情況不適用上述配套方式,且該實習課程非屬國考資格者,始得改為校內實習及製作專案報告代之。
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之企業實習課程係依「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辦理,若於企業實作研發階段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習者,須由學程與企業共同研擬配套方案,或由學程協助另媒合實習機構。
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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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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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或由系所自訂辦法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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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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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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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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