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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5-29 09:08:30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明教字第1120007284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文教字第 1040007169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8 日文教字第 1070011020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明教字第10900011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明教字第112000728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各學制教學單位自我檢視辦學績效,提升教學品質,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審核標準及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各學制(系、組、班別)教學單位。
第三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國家整體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
二、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重點及特色。
三、本校整體資源(含財務狀況、會計成本)之合理分配。
四、新生註冊率及畢業生就業狀況。
第四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或調整,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師生比基準(如附表一)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另應符合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如附表二)、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並依照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辦理。
第五條
各學制每班招生名額除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訂每班招生名額數規定(如附表四)及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原則外,各單位招生名額分配與流用,應由本校招生總量會議考量各單位之師資質量基準(如附表五)、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註冊率及錄取率等指標表現,並依據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計算方式(如附表六)及教學單位招生名額增減或停招參考標準(如附表七),適度增減下一學年度招生名額,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第六條
教學單位連續兩年減招或因校務發展之需要,校方得規劃其整併、停招或裁撤,並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陳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校招生總量會議於總量規模內會商招生名額配屬。
第七條
整併、減招、停招或裁撤之教學單位原聘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技術人員得依專長調整至相關系所;若無相關系所可茲調整,則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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