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5-24 16:38:58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05月24日明秘字第1120007040號函公布 |
單位 |
校長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文秘字第104000773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文秘字第107001680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明秘字第10800168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5月24日明秘字第1120007040號函公布
第一條
|
為提升行政服務品質、資源運用效能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並依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特設置「中國醫藥大學內部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直屬校長,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校長依據內部控制稽核業務需要,遴聘適當之教師或行政人員擔任組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指派,並於會議擔任主席。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連任委員數不得超過全體總數三分之二。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校長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 (教學事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及資訊處理等活動) 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六、督導專任稽核人員依風險評估所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據以對各業務單位進行計畫性稽核或專案稽核,並協助專任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
七、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陳報校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情形通知校內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就其主管業務報告說明。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時本委員會委員與專任稽核人員應就當學年度內部稽核計畫規劃查核工作,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將本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
|
第八條
|
專任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相關業務訓練課程六小時,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之各項決議,應簽報校長核定。
|
第十條
|
稽核委員執行稽核業務時,依當年度預算編列經費給予工作津貼,稽核之教師委員並核發服務積分15分。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未載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