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中西醫結合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 2015-09-11 16:42:36 | 文號 |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文校字第1040008141號函公布 | 單位 | 中西醫結合研究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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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98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中醫學院98學年度第九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中西醫結合研究所98學年度第八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中醫學院98學年度第十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中西醫結合研究所103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中醫學院103學年度第六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文校字第104000814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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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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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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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中西醫結合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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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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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醫結合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教師之聘任 (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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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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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分三級審查。初審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中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複審、決審依各級「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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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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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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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本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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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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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因整體師資結構及教學需要並配合教師缺額狀況,提出新聘教師申請,先經教師延攬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校長同意核給員額後,由人力資源室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網路、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再依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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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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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七月底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底前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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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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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教師須檢附之證件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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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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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所教評會依課程需要、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教師聘任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所試教或面談,新聘專任教師及未具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其研究考核應達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辦理),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二、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由中醫學院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決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三、初審過程如有爭議時,由本所教評會具體載明原因送院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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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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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除係與本校具有建教合作之機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或簽請同意者,其餘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
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新聘專兼任教師已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送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同意頒同職級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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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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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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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所教師升等年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升等應於外審前,就其研究成果公開演講,其演講內容應以升等之主論文(代表作)為主,相關論文為輔。擬升等教授者,應以英文公開演講。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三、兼任教師以教育部審定資格申請升等者,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送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同意頒同職級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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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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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教師須檢附之證件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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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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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審查程序
一、本所教評會,依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
二、本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交中醫學院依學院規定辦理升等審查作業並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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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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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研究考核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或技術移轉,並應達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辦理),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且自100學年度起副教授至少一篇,教授至少二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中醫藥方面SCI論文(專勤服務於本校醫療體系者除外)。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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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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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初審前由本所將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之相關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及相關人員進行評核,並將評核結果彙總後交由本所教評會參考之。
研究考核於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送交本所教評會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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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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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審查之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由本所教評會委員依第十三條之佔分比例及參酌第十四條考核結果評分,並將評核結果彙總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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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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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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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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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著作經初審、複審、決審或教育部審查確定有抄襲情事者,依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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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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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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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之相關規定係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相關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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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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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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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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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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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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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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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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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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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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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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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逕送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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