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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定義及排序原則

日期:2018-07-30

資料來源:學術倫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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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定義及排序原則
 
近年來因為學術分工更為精細,跨實驗室、跨領域、甚至跨國的合作研究逐漸成為趨勢,許多研究需要仰賴很多研究人員的合作才得以完成。因此,誰有資格成為研究成果的作者(authorship),便成為學術成果發表時的重要討論議題。
 
一、作者的定義

誰可以掛名為作者?目前學術研究界對於誰有資格為論文作者,並沒有統一的定論,不同學術領域之間也存在不同的作者列名原則。然而一個共同準則是: 論文作者必須對該研究具有實質的學術貢獻。以下列出一些常用的參考準則。
 
 生物醫學領域:

「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簡稱 ICMJE)所發行的《學術醫學論文之執行、報告、編輯及發表的建議規範》(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onduct, Reporting, Editing and Publication of Scholarly Work in Medical Journals,簡稱 ICMJE Recommendations)中,嚴格地定義論文作者,認為作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ICMJE,2016):
1. 對研究計畫的構想或設計,或對蒐集、分析或詮釋研究資料有實質貢獻;以及
2. 草擬論文初稿,或對論文提供實質知識性上的重要修改;以及
3. 修改並定稿最終發表的論文;以及
4. 同意對整體論文負責,確保已適當地查驗與解決論文中任一部分在精確性或完整性方面的相關問題。
 
ICMJE 的規範提出這四項條件,目的在於保護對論文有實質學術貢獻且能對此著作負責的人,均有擔任作者的權利;這個規範也是為了避免論文作者故意不讓某些具實質貢獻的研究人員參與論文寫作,再以不符合第 2、3 項為理由, 而拒絕讓他們成為共同作者。因此,ICMJE 的規範也提醒研究人員,只要是符合第 1 項條件的人,就應該給他們符合第 2、3 項的機會,以保障其擔任作者的權利。
 
心理及社會科學領域:

根據「美國心理學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簡稱 APA) 的定義,作者不一定只是論文寫作的人,凡對此研究有實質貢獻,包括參與擬定
研究問題或假設、建構實驗設計、組織及進行統計分析、詮釋研究結果,以及撰寫研究報告的人員,均有資格成為作者(APA,2010)。
 
電機電子工程領域:

「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簡稱 IEEE)認為研究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有資格擔任論文的共同作者(IEEE,2016):
1. 於論文中,對理論發展、系統或實驗設計、原型發展、以及/或分析及詮釋資料上,具有實質知識上的貢獻;
2. 撰寫、審核或修改文稿中具知識性的部分;
3. 核准最後發表前(已獲刊登資格)的論文內容,包括參考文獻的部分。
此外,對研究具有貢獻,但未滿足以上三項條件者,應將其列名於「致謝」
(acknowledgement)中。對於在作者名單中忽略具實質貢獻者,或將未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列名為作者,均是違反 IEEE 出版倫理的作為。另外,IEEE 期刊允許將已故的研究人員納為論文作者,但必須在註腳處(footnote)註記相關資訊。
 
美國科學編輯委員會

由於研究工作的分工項目繁多,因此美國的「科學編輯委員會」(Council of Science Editors,簡稱 CSE)也提出一份工作項目的檢核表(checklist),作為研究者在決定論文作者時之參考。
科學編輯委員會認為,有資格成為作者的人,必須至少參與過檢核表內的二
 至三項工作(Friedman,2000);工作項目參與的程度,會因為作者的人數而有不同。相反地,在研究中只擔負單一功能的人員,例如建議或指導統計分析、協助蒐集或鍵入資料、修改或撰寫電腦程式,或協助招募受試者等的人員,則可以將他們列在論文的「致謝」中,以表達感謝之意。
 
 CSE 作者定義檢核表:
 
工作項目
說明
1. 內 容
提供研究或論文上的想法,以及建構研究假設
2. 設 計
規劃研究方法並產出結果
3. 指 導
監督及負責組織和執行研究計畫及論文
4. 資 源
對該研究提供經費、設備、空間場地或人事等
5. 材料、素材
對該研究提供生化素材biological materials、試劑,或招募受試者等
6. 資料蒐集和處理
負責執行研究、管理受試者、組織及報告研究中所蒐集的資料
7. 資料分析和詮釋
負責分析研究資料及詮釋研究結果
8. 文獻蒐集
負責蒐集能對研究產生實質作用的文獻
9. 寫 作
負責主筆撰寫整篇、或實質重要部分的論文
10.審 查
在投稿前,對論文進行具知識性方面的修正(不僅是確認拼音或文法而已)
11.其 他
對研究創新有所貢獻
 資料來源:譯自 Friedman(2000)
 
科技部:

科技部在民國 106 年 11月 13 日公告《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文中提及對論文作者的基本要求是:
「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
 
教育部:

教育部於民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文中提及對論文作者的基本要求是:

「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 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總結來說,對研究有實質貢獻,並列名為研究論文的作者,是一件很光榮的事。論文作者不論次序,都應該認同出版論文的內容,也一起承擔這篇文章在正確性上和品質上的責任。換言之,當這篇文章的內容被質疑時,作者們必須共同承擔責任,因此論文作者之間可謂是共享榮耀、共擔責任、福禍與共。
 
二、作者的排序

作者的排序常引起爭議。不同的學術領域會有不同的排名慣例,每位研究者
 有責任去理解各自領域內的作者列名與排序原則。
一般說來,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承擔最大的責任,他們的責任主要包括:確保論文品質、檢查論文撰寫是否有疏失、和期刊編輯通訊、回應讀者疑問,以及保存資料供他人檢視等。而其他共同作者們,則依其對該研究和論文的貢獻程度, 酌予進行適當的排序。
另外,研究生和指導教授之間有時會產生論文作者排序的糾紛,以及研究資料著作權歸屬的爭議。因此,建議雙方在論文撰寫前,就應該進行充分的溝通, 並預想和討論可能面對的問題,以確保論文在完成後,不會產生作者定義及排序方面的爭議。
 
三、不當掛名的類型

不當掛名的態樣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1.受贈作者(gift author):指對該研究缺乏實質的學術貢獻,卻因為某些因素,而被列名為共同作者。常見的因素包括追求發表篇數及做人情等。
2.榮譽  ∕  客座作者(honorary ∕ guest author):指對該研究缺乏實質的學術貢獻,卻因為個人卓越的學術聲譽,而被列名為共同作者。這種情況通常發生於作者期望藉由榮譽作者的聲望,提升該論文被期刊接受的機會,以及增加發表後學術界對該研究的關注度等。
3.幽靈作者(ghost author):指對該研究具有實質的學術貢獻,卻沒有被列名為共同作者。這種情形通常發生於多人的研究團隊中,其中某些研究人員(常常是資歷淺的人員或學生),會因為一些不適當的理由就被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另外,代筆寫作或論文買賣等情況也屬於此類。
不當的掛名文化形同一種研究中的共犯結構,有違研究倫理及學術研究求真

求實的基本精神!建議研究者在執行合作研究前,彼此應該先針對相關的議題進行討論,包括研究分工的方式、可能發表的著作(類型、篇數),以及著作的作者定義及排序等事項,以避免引起事後的爭議。

此外,在決定擔任論文共同作者的同時,研究者也必須體認到自己所背負的學術責任。每一篇論文的研究結果,都可能成為後人研究的基礎。因此若這篇論文對他人的研究有所貢獻,這就是作者群共同獲得的學術榮譽;反之,若內容有誤,不但可能誤導他人的研究,也會影響作者群的研究聲譽。
 
資料來源: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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